2.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4.第三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依据本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5.第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
6.第五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企业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等安全生产事故。
7.第六条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分管领导对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
8.第七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9.第八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配套资金落实,规范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10.第九条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应当配合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检查、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工作,严格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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