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合肥市现有水泥企业自2020年10月1起,污染物排放需达到《安徽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即控制在NOx(以NO2计)100mg/m3以下、SO2 50mg/m3以下,颗粒物10mg/m3以下。加强脱硝出口氨逃逸在线监测系统管理,有效控制氨逃逸;加强对氨水装卸及储存工序的管理,建立密闭装卸和进料收集系统,采取高效处理措施减少储罐区和装置区的无组织排放,并设立报警和应急装置。此外,加强水泥行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推行清洁生产。加强水泥企业物料堆存、破碎、粉磨、烘干、煅烧、包装与发运、废物共处置等环节的工艺无组织排放管理,确保物料堆存、破碎、转运等要全密闭,提高各转载、下料口等产尘点的废气收集处理效率。所有工艺设备要与除尘设施同步运行,避免产生无组织排放。对于不能按期改造达到相应排放限值的水泥企业进行关停。
鼓励按照《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2019版)》,2020年底前淘汰单套粉磨水泥产能100万吨以下的粉磨设施,2022年底前淘汰2500吨/日的水泥熟料生产线%。制定实施运输结构调整工作落实方案。开展涉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企业未按环评报告要求使用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运输大宗物料的,限期整改。大力推进铁水联运,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不得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水泥、电力(含热电)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既有铁路运输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2020年达到50%以上。
在冬季(10月次年3月)PM2.5污染严重时段,实行水泥、砖瓦等企业错峰生产。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的明确要求,持续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在2025年底前实现PM2.5基本达标,2030年底前实现空气质量6项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臭氧)全面稳定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能源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及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互利共赢。
结构升级,布局优化。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优化空间开发利用格局,推进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促进产业高端高效绿色发展。
质量为纲,精准施策。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对大气污染成因进行科学化、定量化分析,对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不同季节制定差异化污染防控措施,精准施策,提升大气环境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依法推进,长效治污。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督促和引导企业深化污染治理的长效机制。
社会共治,区域联动。明确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和义务,建立部门协调与区域联动机制,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全社会治污格局。
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全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稳步提升,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包括SO2、NO2、CO、O3、PM10、PM2.5等6项主要环境空气污染物全面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面消除重污染天气。
近期目标:力争到2020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42微克/立方米以下,可吸入颗粒物和二氧化氮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臭氧污染恶化趋势得到遏制,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中期目标:力争到2025年,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臭氧浓度达到下降拐点,二氧化硫、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要求。
远期目标:力争到2030年,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细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氮、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稳定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规划范围为合肥市所辖全部行政区域,包括蜀山区、瑶海区、庐阳区、包河区、巢湖市、长丰县、肥东县、肥西县、庐江县,辖区总面积1.14万平方公里。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调整产业布局。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
加快区域产业调整。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环境管理力度。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
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遏制城市圈层式蔓延,实现城镇集约高效发展。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严格空间管控要求,将生态底线作为城镇空间布局必须避让的前提条件,生态空间禁止建设对生态功能有影响的工业、采矿等项目。严格按照三线一单划定的优先保护区、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等进行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区、一般管控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大气污染物实施“倍量替代”,执行特别排放标准的行业实施提标升级改造。结合合肥市气象条件、地表通风能力和城市结构,按照顺应合肥市主导风向、利用局地环流、尊重城市格局的原则,结合生态冷源、考虑城市热岛等因素,“破立并举”,构建城市多级通风廊道系统,形成城市4大通风口、9条一级通风廊道、18条二级通风廊道,改善城市风环境。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两高”产业准入目录和产能总量控制政策措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执行过剩产能淘汰标准。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国家规定及省要求,细化“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管理台账。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基本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合规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20年,全市各区基本完成小污染源排查工作,中心城区完成“散乱污”污染源的关停、治理并纳入有效管理。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按照“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的原则”,结合合肥市实际,全面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核查和清理整顿工作。加大依证监管和执法处罚力度,督促企业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业。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热电、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提升工业废气收集处理效率,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鼓励已达标企业按照国内外先进水平升级改造。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肥东循环经济示范园、庐江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根据园区企业特点逐个制定整治措施,做到“一区一案”,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集聚区污染。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园区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加快发展新动能,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积极支持培育一批核心竞争力强、在全国及全省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
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到2020年,全市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进一步下降,全市控制在1600万吨左右,占能源比重降低到45%左右,天然气占能源比重提高到18%。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省控目标范围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15年下降17%,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比重提高到8%以上。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对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新增耗煤(电力行业除外),实施煤炭消费量1.5倍减量替代(如上一年度未完成省空气质量考核且排序位列后5位,则需实行2倍减量替代)。非电行业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纯凝、抽凝燃煤电站。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工作。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在国家和省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区域内非化石能源发电和外送电满足。
在落实气源、保障民生的前提下,加快燃气管网建设,在陶瓷、玻璃、铸造等行业积极推进天然气替代煤气化工程,有序实施燃煤设施煤改气。结合区域和行业用能特点,积极推进工业生产、建筑供暖供冷、交通运输、农业生产、居民生活五大领域实施“以电代煤”,着力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对新增“煤改气”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以气定改,在签订供气合同的前提下,有序实施。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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